(西晋)《泰始律》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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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律》又称晋律。西晋法律。三国魏末,司马昭为晋王时,命贾充、杜预、荀勖、裴秀等十四人删改《魏律》,去其苛秽,存其清约,就汉律九章新增十一篇。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修成《晋律》20篇,620条,27657字。《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魏元帝曹奂咸熙元年(公元264年),晋王司马昭“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晋书·刑法志》),与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典其事。律未修完,晋已代魏。直到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修律完成,泰始四年颁行天下,称为《泰始律》,即《晋律》。在损益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泰始律》为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该律删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有所从轻从宽。

泰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晋书·刑法志》称其“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晋律》在体例的改进和条文的简明方面,都突破了秦汉以来的传统旧律,是我国古代法律编纂史上的一大进步,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具影响的一部法典,南朝宋、齐、梁均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