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张杜律》形成

49

《晋律》颁布后,明法椽张斐和河南尹杜预各为之作注。张著《律解》20 卷、杜著《律本》21 卷,他们的注释不但审慎、详细,而且兼采汉、魏以来世代律家之长,因此作为《晋律》的辅助内容与正律发挥同样的作用,并受到西晋政府的重视。后经晋武帝批准并“诏班天下”,使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此,后人常把《晋律》和张、杜的律注视为一体,统称“张杜律”。“张杜律”不同于汉、魏律之处除了以注释辅助正文的立法形式外,内容上更多强调司法中礼、律并重。秦汉的法律主要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来制定的。魏晋时期,由于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儒家经典也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原属于礼制范围的服制定入法律,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

“张杜律”的颁行,尤其是以注释辅助正文的立法形式和礼、律并重的原则,使《晋律》更贴近现实生活,也更容易为执法官吏所掌握和援引,所以它对后世的影响也比较大。南北朝各代法律大都是经《晋律》为蓝本制定的;而且《晋律》对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定也提供了理论依据,唐朝的《永徽律疏》就是对“张杜律”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