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灭吴后统一中国。约晋太康元年(280年),晋颁布国家的基本经济、财政制度——户调式。户调式包括占田制,课田制、户调式、限田制以及荫亲荫客制等,对于促进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所谓“占田”,就是国家准许农民有权占有法令上所规定的田亩。晋朝规定: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及六十五以上为老小,正丁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所谓“课田”,讲的是督课耕田之意,国家按课田数征收田租,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二十五亩,次丁女及老小不课,每亩课田租米八升,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米不便,改输算钱,人二十八丈。晋颁行户调式:丁男之户,每年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减半,边郡户输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布,每户一匹,远者成一丈。晋朝颁行限田制,规定官员一品可占田十五顷,以下每低一品减田五顷,至第七品占田十顷,王公以国为家,在京师得有住宅一所,大国王在近郊可占田十五顷,次国王十顷,小国王七顷。
晋朝颁行荫亲荫客制,除官员不课田,不邀户调外,可按官位高低,荫其亲戚,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官,第六品以上得荫衣食客三人,七品八品二人,九品一人,荫佃官第一第二品者不得超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一户。
户调式制度的实施,是晋代独具的一个特色,晋武帝司马炎通过制定类似措施增强了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