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周造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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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魏宇文泰辅政时,命尚书苏绰将《中兴永式》36条修订成五卷,向天下颁布;又任命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赵肃积思累年,未曾完成使命就死去。后来北周命司宪大夫拓跋迪继任赵肃的职位,完成他未竟的使命。到保定三年(563年)三月终于大功告成。北周政府将拟就的法律定名为《大律》,共有25篇(一说15篇),明定刑罚条文,将五刑分为25等。

《大律》25篇依次是:1)为刑名;2)为法例,3)为祀享,4)为朝会;5)为婚姻;6) 为户禁;7) 为水火,8)为兴缮,9)为卫官,10)为市廛;11) 为斗竞;12)为劫盗;13) 为贼叛,14) 为毁亡;15)为违制;16)为关津;17) 为诸侯;18) 为厩牧;19)为杂犯; 20) 为诈伪;21) 为请求;22) 为告言;23)为逃亡;24)为系讯;25) 为断狱。共定法 1537条。

《大律》制罪有“五刑”,一为杖刑,自10至50;二为鞭刑,自60至于100;三为徒刑,自1年至5年;四为流刑,自2500里至4500里;五为死刑,有磬、绞、斩、枭、裂5等。

《大律》是在《贾律》的基础上经过增减而成,与《贾律》大同小异,而《大律》又比附《周礼》,流于牵强附会,故史家对其的评论是:“大略滋章,条流奇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指出了它过于繁琐、不如齐法简要。隋朝取代北周后,重新制造了律令兼用北齐之制,北周旧制仅为后世制律所参考而不再实行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