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北齐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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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的高氏兄弟在东魏职掌国政时,主持了《麟趾格》的修撰。550年,北齐文宣帝高洋称帝后,以《麟趾格》为“未精”,始命群臣议造齐律,直到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其编撰的实际主持者是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世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参议的还有封隆之、崔暹、李洋、魏收等数十人。《北齐律》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九百四十九条。自此,北齐法令明确周密,条文简要,为官吏者开始遵守法令,仕门子弟也经常学习,于是,齐人多通晓法律。

在制定律令的同时,北齐又颁三长、均田和租调等新制。

北齐的三长制是在北魏三长制基础上重新规定的。规定为:10家为比邻,50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一党之内,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10人,共有14人,统领百家。这比北魏的三长制机构要简洁,利于政府管理。还有丁中制规定男子18岁以上、65岁以下为丁;16岁至17岁为中;66岁以上为老,15岁以下为小。此举便于政府征调徭役、兵役及租赋。

重新改定的均田制为:每个男子分给露田(不栽树的田)80亩,每个妇人分40亩。奴婢分田同良民亩数,每头牛分给60亩田,限止4头牛。又每丁给永业田20亩,为桑田,不宜种桑的地方按桑田法给麻田为永业田,死后不须归还。首都邺城30里内的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分给洛阳迁来的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30里以外,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分给汉族官僚和兵士;百里以外和各州属一般地区。明显与北魏均田制不同的是,对奴婢分田人数有了详细的规定和一定的限制。宗室官吏、地主豪强不能以奴婢为借口无限制地占田,这对政府有利。

同时还改定租调力役制为:租调课征以床为单位,一夫一妇为一床,未娶者为半床。课征以年龄为根据,18岁受田,缴纳租赋;66岁退田,免租调。奴婢租调为良民的一半。均田农户除纳租调外,20至60岁的丁男需服劳役。与北魏比较,服劳役的时间很长,对政府非常有利,却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

北齐武成帝高湛时期,鲜卑贵族同汉人官僚都成为中原的大地主,鲜卑兵士成为均田农民。但因土地兼并和租调、兵徭的沉重,使均田农民不得不出卖田园背井离乡,或投奔寺院寻求庇护。均田制实行不久便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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