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唐颁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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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七年(624年),唐颁布新制,包括官制、户籍法、均田制及租庸调法三部分内容。

唐中央机构由三省、一台、九寺、两监组成。三省及御史台是辅佐皇帝的最高权力机关。三省中长官皆为宰相。中书省起草诏令,门下省审核、签署,尚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具体事物。御史台负责弹劾中央及地方官员,为最高监察机关。中央其它事物由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寺和将作监、国子监等两监管理。地方机构分州、县两级,分由刺史、县令统管。

新户籍法规定,民户均以一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的方法组织起来。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国家三年一造户籍,户籍包括人口、年龄、土地、身份、户等、课税等项。户籍法还列有皇族、奴婢、僧道等特别身份籍。户籍法规定,工农工商各司其业,良贱禁婚,贱民世袭,民户不许擅自迁徙等条款项。

唐初均田制有平民、官两种授田。平民授田又分丁男、中男、残疾、寡妻妾、僧道、工商业者等数种。丁男和18岁以上授承业田100亩,其中口分田80亩,其余各种人酌减。各级勋员授勋田100顷地租收入作为俸禄之一。各类官署可占公廨田40000~100亩,收入充为公经费。授田有宽、狭乡之别,狭乡口分田为宽乡的一半。在所授田中,永业田可传子孙,口分田在身死后归官府,平民不许轻易卖田,官卖田限制不严。永业田、口分田均不许买卖,但迁徙别乡及身死无力营葬可买卖永业田。

租庸调制与均田制相配合,是唐主要赋役制度。以“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为原则,此法按丁征派赋役。每丁均纳“租”粟2石;“调绢”2丈(或绫2丈,布加1/3),绵3两(或麻3斤);服劳役每年20天,无役则每日征绢3尺,此谓输庸;凡加役或遇自然灾害则酌情减免赋役。

唐初颁行的户籍法,将农民牢固束缚在土地上。而均田制的实施又取得了垦辟荒地,增加户口,稳定兵源的良好效果,加快了社会经济的复苏。租庸调法的实施,使丁身、土地、赋役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总之,唐初各项新制度的颁行,为以后唐朝的稳定、繁荣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