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唐律疏议》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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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唐律因隋《开皇律》而来,《开皇律》则“近承北齐,远祖后魏”,继承了前代的法律。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法律之大成。武德四年(621年),唐高祖裴寂等撰《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除其苛细五十三条。贞观初,又以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加删定,前后十余年,修成《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等。《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

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人以《贞观律》修订律令,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永徽律》分律、令、格、式四种,共500条,分《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等12篇。为了统一解释律文,永徽三年(652),高宗又令长孙无忌、李、于志宁等人做解释律文的疏议,共12篇,30卷,原名《疏议》,后宋改为《唐律疏议》,它照录《永徽律》原文,逐条进行注解。其注解是集中唐以前法律大成的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宗法制度等内容。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是宋、元、明、清朝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是我国现存至今最古老、最系统、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及国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永徽四年(653)十月,颁行全国,标志着唐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