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唐置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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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期,地方藩镇力量开始强大起来。为了加强对藩镇的军事控制,唐玄宗于开元二十年设置监军使,由宦官担任,从此监军便成为一种制度。

唐朝廷在各藩镇常设的监军机关,一般称为监军院或监军使院,院置监军使一人,下有监军副使、判官、小使等僚属。监军使任期一般为三年,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调动或继续留任。监军往往自置亲兵。由此逐开将帅置亲兵之风。

监军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藩镇听从朝廷的指挥,沟通中央与藩镇间的关系,如发现违法乱纪,便予以“奏察”。其次,监察节度使的政绩和军纪情况。再次,协助地方将领管理军队,消弭兵乱。

监军制度的设立适应了朝廷对藩镇斗争的需要,对大多数节度使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因此对维护唐中央政权的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监军权力大过节度使的现象,而且充任监军都是多不懂军事的宦官,某些宦官甚至借监军之职专权自恣,打击异己,这样,既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又激化了朝廷与藩镇的矛盾,起了相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