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时期,连年混战,藩镇割据。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往往实施严酷刑罚。
在立法方面,刑罚普遍加重。如处理盗窃罪,唐后期用重刑,盗窃赃物满三匹以上者,才处以死刑。后唐重申此制。后汉天福十二年(947年),后汉高祖刘暠下令,所有抓获贼盗,只要按验真实,不管赃物多少,都应处以死刑。后周对盗窃罪处以死刑的最低限度也是“赃绢满三匹”。又如处理“和奸”罪,依唐律仅处一年半徒刑,后晋法律则规定处以死刑。此外,五代还设置了一些《唐律》中所没有的罪名与重刑条款。如从重惩治制造和贩卖私盐、私酒曲者。后唐规定贩私盐十斤以上即处死,私自制碱煮盐,不论斤两都判死刑。后汉严惩私自制曲者,不论斤两都处死刑。后周改为私贩盐、曲五斤以上,判决重杖一顿,再处死。
在对待战俘及叛乱的士卒方面,更是随意杀戮,动辄族诛。如后唐庄宗灭梁,将梁臣赵岩、朱友谦族诛;部将张谏谋叛,又将其党羽三千人一并族杀,祸至军士数百人亦遭族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