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宋开始编编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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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四年(963年),北宋开始编《编敕》。编敕,是将皇帝在一定时期中,针对某些具体人、事所发布的制书、诏敕,选其中可长期适用者,经编辑加工,编纂成书。

建隆四年(963),窦仪在制定《刑统》时,将与刑名无关的敕令稽出,共106条,编为四卷,定名《新编敕》,与《刑统》一同颁行天下,后人称之为《建隆编敕》。从此以后,编敕成为宋代最频繁、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宋代著名的编敕除了《建隆编敕》外,还有太宗时的《太平兴国编敕》15卷,《淳化编敕》30卷;真宗时的《成平编敕》12卷,《大中祥符编敕》30卷。到仁宗时,编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是设“详定编敕所”,使编敕工作有了专门机构,终止了大理寺兼掌编敕的局面。二是仁宗时的《天圣编敕》开始有刑名附入,出现了律外有律的现象。三是不仅朝延编敕,而且“-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庆历八年(1048),编修《庆历编敕》时,除完成正敕二十卷外,又别成《总例》一卷,是将那些具有全局性、提纲挈领性的敕文增修五百条而编成的。后来,又修《一司敕》、《一路敕》、《一州、一县敕》。到此,编敕不仅成为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形式,而且已经成为正式的刑事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