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隆四年(963年),《宋刑统》制定并颁行全国,这是有宋代最基本的法典。
宋初的法律是继承唐朝、五代律令的。建隆四年(963年)二月,宋太祖命窦仪主持,苏晓、奚屿、张希让等参与重行详定《刑统》。同年七月完成奏上,太祖诏令刊刻颁行全国。这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朝廷镂板印制、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全称为《重详定刑统》,共502条。律文十二篇,分为213门,以门统律。律条的正文之间,附有注文和问答。律文之后,附有敕、令、格、式、赦文等,上取唐开元二年(714),下至宋建隆三年(962年)近250年间的敕、令、格、式,经过筛选、分类,附于相关律后,文首都加一“准”字,以示已奏经皇帝批准。参与立法的大臣们对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撰“起请”32条,列入相关令敕之后,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以示区别,这里报请皇帝批准的“请示”,对于敕、令、格、式的“又似难晓者”,都加以注释,开头标以“释曰”二字,以示与律文注释的区别。
《宋刑统》为宋一代之大法,它的颁布,促进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改变了五代法制紊乱的局面。尤其是《宋刑统》在律文之后,纳入敕、令、格、式、赦文、起请条等,开创了中国古代刑律编纂的新体例,后世刑典律例令编的体裁都渊源于《宋刑统》。作为宋代基本法典的《宋刑统》,在中华法律文明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