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宋行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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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刑罚制度,仍沿袭唐代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为基本刑制。宋太祖时,为了补充徒、流之刑,创制了“刺配法”。

“刺配”是对重罪犯先加脊杖,再在脸上刺字,然后发配边州服役的刑罚。这种刑罚包含有脊杖、刺字、发配三重惩处。宋太祖时实行刺配法,本来是对死刑的宽贷,但实际上,这种刑罚并不“宽厚”。据《文献通考·刑考七》说,刺面之法始创于晋天福年间。而宋代实行的刺配法比唐代加役流更重,唐代加役流是配流三千里,居役三年,再无任何附加刑;而宋刺配之法,是“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太祖、太宗之后,刺配不再是死刑的宽贷,而是生刑的重处,并普遍使用起来。到南宋孝宗时,刺配人数已经超过10万。明代人丘濬曾认为宋江等人揭竿起义,其根源就是“刺配之徒所在”。因为刺配之人“虽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为盗,挺起为乱,又何怪哉?”刺配之人,因为脸部刺下的耻辱永远不能褪去,再世为人已经不可,所以才去为盗作乱。这便是“刺配”带来的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