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租佃关系主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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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前农村的社会关系是以庄园制度、农奴制度为主。到了宋代,一种进步的制度取代它们而占主导地位,这就是租佃制度。

宋代租佃制度的主导地位,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土地所有制新格局的形成而得以确立的。鼓励和支持私人对土地的占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原则上不限制个人占有土地的数量,对土地兼并采取放任态度。有钱人便把土地作为财富增殖的可靠手段,竞相购买土地。各地都有一些拥有巨额土地的大地主,如北宋太宗时官员麻希梦有“美田数百顷”。徽宗时佞臣朱勔,有田3000顷。并且由于宋朝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官僚地主普遍是三世后衰,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相互兼并。其结果是“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两极分化。

土地所有制的这种结构,使得农村形成了地主阶段和佃农这两大主要阶级。地主阶级约占农村总人口的5%,而拥有的土地却占全部耕地面积的半数以上。这些地主自己饱食终日,却完全脱离生产,他们以地租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称之为租佃地主,与前代农奴主对农奴有人身隶属关系不同,他们对佃农的经营很少干预,只是对佃农进行经济剥削。佃农是农村客户的主要部分,约占农村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在某些地区占总户数的一半以上。佃农没有自己的土地,其他生产资料往往也不齐备,这些都需要向租佃地主租用,他们只能取得土地上收获物的半数以下,生活困苦。佃农与地主大体是一种契约关系,佃户可以选择地主,地主也可以更换佃户,他们间的关系不是很稳定。

农村社会中也有自耕农、半自耕农。自耕农耕种自己私有的土地,同时部分租佃地主土地者称半自耕农。自耕农、半自耕农是一个极不稳定的社会阶层。灾荒、疾疫、事故等都可能使他们贫困至丧失土地而沦为佃农或无业游民。另外,沉重的赋税和徭役也常常使他们破产。因此他们实质上是佃农的“后备军”。

宋代的租佃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进步制度。在租佃制度下,佃户尽管有沉重的负担,但他们基本上摆脱了地主对生产过程的粗暴干涉,获得了经营自主权,不再在地主的直接监视和鞭打下从事生产,与农奴比,佃户生产的积极性显然要高得多。因而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租佃关系反映佃户在宋代的法律地位上较农奴有显著的提高。北宋初法律规定,地主打死佃户,将判死刑。宋代地主与佃户之间的主仆关系是临时性的,即只有存在租佃的契约时才存在,契约一旦解除,主仆关系就随之消失。

宋代租佃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租佃的土地具体位置及数量,二是地租偿纳方式和数量。地租主要有分成租、定额租两类,以分成租最为流行,其中又以主佃各半的对半分最为常见。田租征收以实物为主。

宋代租佃关系的产生,适应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宰着当时农村社会,形成了典型的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一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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