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盐法是宋代征收盐税的法律制度,中央由三司盐铁使主管盐政,地方设监置场管理生产。宋初因盐产地差异采取不同管理方式:京西、陕西、河北行通商法;闽下四州推行产盐法,随税输盐;淮、浙、京东、闽上四州及两广施行官搬法,由官府直接运输售卖。然官盐运输劳民伤财、售价高昂,导致私盐泛滥。
范祥(?~1060年),字晋公,邠州三水人。进士及第,自乾州推官迁殿中丞、通判镇戎军。期间击退元昊的围城,又筑刘璠堡、定川砦。后历知庆、汝、华三州,提举陕西银铜坑冶铸钱,颇有作为。后因擅自大兴劳役,修筑城池,导致蕃部惊恐,引发战争,官军战死者达千余人,范祥因此而被降职一级,任唐州知州。范祥了解官盐通商与官卖的利弊,认为应改变官盐运销办法,国家可由此节省财政支出数百万贯。
庆历四年(1044年)二月,范祥将盐法改革方案上呈朝廷,得到恩准。朝廷于庆历八年(1048)十月正式下诏开始改革盐法。本月,范祥被任命为陕西路提点刑狱公事兼任制置解盐使,变两池交引法和官卖法,行钞盐法,一切通商。其方法为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至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设置都盐院置库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则卖,盐贱则买;同时允许商人凭钞到都盐院提取现金,以保证钞值的稳定及商人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官盐得以畅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