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辽律融合蕃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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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在建立契丹国之后,为适应各地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统治的需要,着手制定法律制度。到辽太宗耶律德光时,又对居住于其境的不同民族采用“以国制(契丹旧俗)治契丹,以汉制(唐律)治汉人”的分治原则,强调“蕃汉异治”。

“蕃汉异治”给辽社会带来很多问题。神册六年(921年),辽太祖命耶律突吕不撰《决狱法》,这是辽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辽在灭渤海后,至太宗时,治理渤海,一律按照汉法,这就扩大了汉法的适用范围。辽圣宗时期,由于圣宗自幼受萧太后的影响,重视学习汉族文化,继位之后,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重点解决“蕃汉异治”造成的法律轻重不均的问题。这次改革,使蕃律和汉律逐渐趋于一致。

为了更多地吸收汉法内容,重熙五年(1036)辽兴宗诏令萧德、耶律庶成等人,纂修诸朝法令,参照唐代法制,编成《重熙条制》547条。辽道宗咸雍六年(1070),又命耶律苏、耶律乙辛更定《重熙条制》,凡合于汉人《律令》者皆载入,同时加以增补删修,编成《咸雍条制》,这是一部对契丹人和汉人普遍使用的法典,也是辽代法律制度进一步封建化的标志。《咸雍条制》按类分编,律例并用,是后世《元典章》及明、清律例的雏型。由此可见,契丹族在中华法律文明发展史上有着自己独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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