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二年九月,王安石根据自己早年在鄞县(今浙江宁波)任官时实施的借贷粮食给老百姓,秋后计算利息以偿还的经验,并参照李参在陕西地区推行青苗钱的例子,改革常平仓制度,实施青苗法:将过去负责调节谷价的常平仓及负责赈济贫疾老幼的广惠仓所积粮谷兑换成现钱,每年青黄不接时,于夏秋两次向城乡居民借贷,届时随两税归还,或缴纳现钱,或按价折为粮米。青苗法的实行,在限制高利贷盘剥等方面,收到成效,朝廷也获得大量利息。
但青苗法在实际执行中也遇到诸多困境,放出的青苗钱远不足以覆盖分配额度,无法杜绝高利贷活动,同时,各路提举常平官多不执行旨意,强迫平民借贷,出现强征、升户等、百姓无力偿还青苗钱等现象,加重了人民负担。由于上述种种弊端,更为守旧官僚反对,青苗法遂于元祐元年(1086年)被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