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二年十一月,宋颁布实施农田水利法,又称农田利害条约或农田水利约束。此法的主要内容是,凡农田如荒闲可事垦辟,瘦瘠可变肥沃,旱地可为水田等,吏民皆得自言,由州县斟酌统一实施。行之有效者,予以奖励。农田水利原则上由受益人户按户写出工业科兴修。州县官吏于农田水利做出成绩后,量其功利大小,予以酬奖或超迁。此法实行后到熙宁九年(1076年),全国共兴修水利10793处,受益民田36万多顷,公田1915顷,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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