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改革募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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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二年(1069)宋朝廷开始讨论役法改革。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在开封府及附近州县试点推行。同年十月,正式颁布了募役法。其主要内容是:当役人户照等第出钱,称“免役钱”。在此之前不负担任何徭役的官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守观户也按户等交纳相当于同等民户所出助役钱的一半,作为官府雇人服役之用,称之为“助役钱”。除此之外,为了防备灾荒之年拖欠役钱,官府征收役钱时多收二分,叫做“免役宽利钱”。免役钱、助役钱、免役宽利钱,随州县大小,户口贫富,均敷至第五等户,坊郭户随各处等第均定;为了使户等按照实际变动情况得到及时的调整,各州县按照坊郭户每隔三年、乡村户每五年在农闲季节检查各户物业多寡,考核贫富情况、升降户等。募役法对平均徭役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