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方田均税法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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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宋朝廷颁布并实施方田均税法。其内容包括方田和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对田亩的清查丈量,将东西南北千步见方的地段(约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作为丈量田地的单位,谓之一方,每年九月农闲之后,县令及其他官僚用方为单位清丈土地,并在方田的土地册上注明田地的形状及土地的色质,丈量完毕后,根据土质而定其肥瘠,区分为五等,由此均定税额高低,至第二年三月完成后通告老百姓,并以一季为期,允许当地农民提出对清丈土地和税额的意见。

然后由县政令发给各户户帖,作为地符。土地清丈完毕后对田税进行重新摊派。至于丝帛、绸绢之类的征收,只按田亩多少而不按桑柘有无确定。同时,若地归于耕作之家,不必追究冒佃的原因。瘠卤不毛之地可以自由佃种。允许老百姓到山林中樵采,樵采所得不充作家业钱,农民经营山林川泽及陂塘、河堰之类不许收税,而投靠豪强的“诡名挟佃”的子户都必须更正过来。

方田均税法仅局限于华北平原、关中盆地等地区,并未推广到全国,后便因丈量技术条件落后而流产。到哲宗初,方田均税法被正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