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市易法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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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王安石采纳魏继宗的建议,实行市易法,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置市易务,宋神宗拨出187万贯钱本钱。朝廷也相应颁布了市易法,其主要内容是:一、市易务设置监官二员和提举官、勾当公事官各一员,个别的监官和勾当公事官由大商人担任,在京市易务还招纳京师行铺和牙人,充当市易务行铺和牙人,监官、勾当公事官在市易务和政府指派的提举官监督下,平价收购一些滞销货物,行铺和牙人具体负责货物的买卖工作。二、担任监官、勾当公事官的大商人可以从官府借贷大量的官钱,但必须以地产作抵押,同时所借贷官钱要支付20%的利息;投充市易务的行人也必须申报自己的产业情况,或借贷他人金银作抵押,五人以上结为一保,一般商贩也可以结保向政府贷款。三、外来商人如果愿意将无法脱手的货物卖给官府,允许他们到市易务投卖,由行人、牙人一道议定价格,根据行人所需货物数量,由市易务交钱收买。

市易法对平抑物价和限制豪商兼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