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乌台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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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诗案发生于元丰二年(1079年),是针对苏轼以诗文暗讽朝廷及新法引发的政治风波。这起案件先由监察御史告发,后在御史台狱受审。据《汉书·薛宣朱博传》记载,御史台中有柏树,野乌鸦数千栖居其上,故称御史台为“乌台”,“乌台诗案”由此得名。

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改革。由于苏轼与变法派的政见不合,遭受排挤。苏轼自觉在朝廷无立足之地,于是申请外任。在神宗的直接干涉下,苏轼于熙宁四年(1071年)任杭州通判。此后又分别担任密州、徐州、湖州知州。在任上,苏轼看到新法执行过程中的诸多流弊,甚为反感,借诗批评和讽谏。

公元1079年,苏轼转任湖州,到任后上表谢恩。御史何正臣上表弹劾苏轼,指其谢恩表中“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是“愚弄朝廷,妄自尊大”,要求朝廷明正刑赏。御史李定曾因不服母孝,受苏轼讥讽,于此案中也指苏轼有“悛终不悔,其恶已著”、“傲悖之语,日闻中外”、“言伪而辩,行伪而坚”、“怨己不用”等四大可废之罪。御史舒亶寻摘苏轼诗句,指其心怀不轨,讥讽神宗青苗法、助役法、明法科、兴水利、盐禁等政策。神宗大怒,下令拘捕苏轼,太常博士皇甫遵奉令前往逮人。苏辙时在商丘已预知消息,托王适协助安置苏轼家属,并上书神宗陈情,愿以官职赎兄长之罪。

御史台依苏轼平日书信诗文往来,构陷牵连七十余人。苏轼料自己难逃一死,暗藏金丹在身,屡有轻生之想法。

当年十二月,大理寺初判苏轼“当徒二年,会赦当原。”换言之,大理寺官员通过检法程序,判定苏轼所犯的罪应该得到“徒二年”的惩罚,但因目前朝廷发出的“赦令”,他的罪应被赦免,那也就不必惩罚。御史台不满大理寺初判,以“于是中丞李定言”“御史舒亶又言”云云,即御史中丞李定和御史舒亶反对大理寺判决的奏状。他们向皇帝要求对苏轼“特行废绝”,强调苏轼犯罪动机的险恶。

苏轼受审其间,朝廷多人为其求情,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王安石也劝神宗说:圣朝不宜诛名士。太皇太后曹氏也出面干预:“昔仁宗策贤良归,喜甚,曰:‘吾今又为吾子孙得太平宰相两人’,盖轼、辙也,而杀之可乎?”章惇等人亦出面力挽。

十二月二十九日,圣谕下发,苏轼终免一死,贬谪为“检校尚书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与苏轼交好的三十九人都受到牵连,其中处分最重的是驸马王诜与弟弟苏辙,王诜被宋神宗严厉斥责,且削去官职。苏辙被贬到了筠州(今江西高安)。轰动一时的“乌台诗案”就此销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