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七月初,洪遵在朝廷上陈述铸钱的利害关系,认为用来铸钱的铜虽然不算少,但是多数被民间销毁作为日常用具,流失的数量一天多过一天。并且提到,自从将提点官罢去以后,铸钱的任务总是不能完成。宋廷对此高度重视。同年七月,因为缺铜铸钱,朝廷取出御府的铜器一千五百多件送到铸钱司,并且命令收购官府,民间的铜器,以及铜佛像等等,每斤铜,可换钱二十文。接着又规定,凡是民间铜器,限一个月内交给官府。否则,十斤以上判徒刑两年,罚钱三十万文,并且允许人告发。命令一下,宋廷得到二百万斤铜,全部铸成钱。
除朝廷外,宋民间也有很多人铸钱。宋使用过两种含铜不一样的钱,旧钱一百文,重十一两(按当时一斤十六两计),而新钱一百文,才重五两多,如果将旧钱一千文销毁,掺杂一些别的金属,重新铸造,可以得到新钱两千五百文。因为铸钱可以牟取暴利,民间很多地方都有人私自铸钱,官府屡禁不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