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宋慈编《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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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条件已初步具备。宋慈在此时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作了全面总结,写成《洗冤集录》一书,开创了法医学,宋慈也由此成为"法医学之父"。早在战国时期,在诉讼活动中就已有法医检验参与其间,《礼记》中对法医的检验活动有所记载。秦汉时期,司法中法医检验活动已成为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相当频繁,法医检验也开始理论化。隋唐时期,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备与成熟,以及古代医学水平的提高,法医检验开始在立法与司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五代和氏父子的《疑狱集》,以及北宋郑克《折狱龟鉴》等折狱书的相继问世,也都为法医学的成熟提供了现实条件,南宋宋慈编撰《洗冤集录》,标志着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开创。

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福建建阳人,南宋宁宗朝进士,历任多地行政,司法官员。他一贯严肃认真地对待司法审判,尤其重视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宋慈反对国家委派一些新入仕途,没有实际经验的官员和一些武官去处理重大命案,认为这些人难免造成冤案,错案。为了"洗冤泽物",他特采撷前人折狱著作中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件实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加进去自己的意见,总为一编,这就是《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比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德利所著的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要早350多年。此书的最早版本是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该书一出,皇帝立即命令颁行全国,成为南宋王朝及后世办理刑案官员的必读本,据钱大昕称,该书一直被"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十驾斋养新录。洗冤录条》)。

《洗冤集录》共5卷,53目,每目下又分若干条。全书共有四部分,其第一部分是将宋代历年公布的同法医检验有关的法令汇总,辑为"条令"目,共29条,都是针对检验官制定的法律规定,凡是违犯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说明宋代司法中的法医检验已有法可依,已经法律化了。第二部分是检验总论,包括法医检验人员的一般办事原则,检验原则以及技术操作程序等,说明宋代法医检验已有章可循,已规范化。第三部分是关于验尸,验骨,验伤,中毒等各种死伤的检验和区别的方法。第四部分里有关各种急救的方法和药方,包括对自缢,溺水,冻死,杀伤,胎动等数十则。

《洗冤集录》中不少内容符合近代法医学原理,有许多具有相当科学水平,对法医检验很有价值的东西。它提出了即使在今日法医检验中也须遵循的法医检验的一般原则,如实事求是,不轻信口供,调查研究,验官亲填"尸格"等。该书所论述的法医检验范围和项目与现代法医学所论述的基本一致。如现代医学对人的非正常死亡,定为:机械性死亡,机械性窒息,高低温致死等,该书则定有"刃伤物灭,手足他物伤,缢死,勒死,溺死,捂死,烧冻死"等。对于各种死伤的疑难辨析,有许多是符合现代医学,生理学原理的,如对溺死,烧死,缢死者在不同状况下的不同特点,作了细致,形象的描述,多与现代法医学相同。

宋慈之后,元,明,清各代都有不少类似的法医学专书问世,但"后来检验诸书,大抵以是为蓝本而递相考究,互有增损,则不及后来之密也"(《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明代以后,朝鲜,日本,法国,英国,德国,荷兰先后翻译出版《洗冤集录》,该书在国际上广为流传,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律文明发展的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