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统以后,为维护蒙古在中原的统治,忽必烈在政治上实行一系列汉化措施。
中统元年(1260年)四月,忽必烈遵用汉法,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又置十路宣抚司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派到各地行使中书省的职权,简称行省。至元二十年(1283年)前后,行省官员不再以中书省官系衔,行省也从都省派出机构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成为一级政区的名称。
中统元年忽必烈即位后,任命萨斯迦派法主八思巴为国师,统领天下释教。至元元年(1264年),又在中央置总制院,管辖全国佛教事务及吐蕃僧俗政务,由国师八思巴领院事(八思巴升号帝师后,就由帝师领院事)。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总制院改为宣政院。
蒙古国时期,蒙古是以札鲁忽赤(断事官)总司法行政事务。忽必烈即位后,将处理国家政务的权力移交给了新立的中书省,札鲁忽赤就成为专门的司法长官,于至元二年(1265年),设大宗正府为其官署。但大宗正府并非蒙古唯一的司法系统。各投下还设有自己的断事官,枢密院,金玉府,总制院(宣政院)等都自行处理各自的涉讼,终元之世,也没形成统一的司法系统。
为了纠察百官善恶,谏言政治得失,拘刷拾括,追理财赋,至元五年(1268年)七月,忽必烈设御使台;至元五年十一月,开始议定朝仪,整理百官姓名,各依班次,听通事舍人传呼赞引然后进,一改喧扰无序的原状;至元七年(1270)正月,忽必烈设尚书省专管财赋。
南宋时,地方办学曾非常普遍。蒙古学习宋制,于至元七年(1270年)二月立社制,规定每社立学校一所,谓之社学,选择通晓经书者为师,农闲时令子弟入学。第二年,又开办了国子学,增置司业,博士,助教各一员,选随朝百官近侍蒙古,汉人子弟和俊秀者为生徒。
以上便是忽必烈即位后采取的一系列汉化措施,这些政治举措对稳定元朝的统治秩序起了重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