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英宗修订《大元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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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治三年(1323年),英宗硕德八剌命人根据仁宋时纂集的累朝格例(即《风宪宏纲》)为蓝本,制订新法。不久即告完成,称之为《大元通制》,同年二月颁行天下。这是元代制订的最为完整,系统的法典,是元代法律的代表作。

《大元通制》共2539条,例717,条格1151,诏赦(敕或制)94,令(别)类577。其中条格所占篇幅最多,分为27个篇目,有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防,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关市,捕亡,赏令,医药,田令,赋役,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等,共分30卷,主要是经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与唐宋法律中令,格,式大体相同。断例即为律文,共有11篇,篇名与唐律及《泰和律》完全相同,包括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作伪,杂律,捕亡,断狱。诏赦只是唐,宋,辽,金之敕,唯一作用是供查考,参照或修史之用。只有"条格"和"断例"才是"有司奉行之事"。

在具体内容上,《大元通制》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从法律上肯定了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元代法律将境内不同民族分为4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并规定这4个等级在法律上所分别享有的地位与权利。如蒙古贵族可以占有大量奴婢,还可以随意处置奴婢,奴婢不得反抗,否则都要处死。蒙古人若因争吵或乘醉打死汉人,只"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反之,汉人若殴打或打伤蒙古人与色目人,即使有理,也要处死刑,并照赔烧埋银。法律还明文限制汉人的权利,如严禁汉人持有兵器,禁止汉人习武甚至打猎,养马,禁止汉人生产,制作可以充当武器的农具及家用器具,等等。

二是确立了佛教僧侣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各宗教教派及教士,神职人员在司法管辖上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并在经济上给予佛教寺院大量特权,保护其经济利益。元代法律规定,一般僧官,僧侣犯罪,不受普通司法机关管辖,而是由宣政院,各行省宣政院以及专门设置的"僧司"等衙门管辖。如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发生冲突,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干预。

三是确立元代的刑法与诉讼法制度。元代继续沿袭唐宋以来的封建五刑体制,不过稍加变动。五刑即笞,杖,徒,流,死5等刑罚。在元代法律中,笞,杖刑都分为5等,以7为尾数;徒刑分为7等,自徒一年起,每等递加半年,最高为5年;流刑分3等:2000里,2500里,3000里:死刑有绞刑,斩刑两种。诉讼制度开始形成一定程序和规范,并在法律中确认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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